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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9-30 10:40:54

 浙地办〔2013〕2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现将《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浙江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要在坚持编纂规范、保证志书质量的同时,注重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公室)成立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志书的编纂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初审是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所形成送审稿进行的专家审查。复审是对根据初审专家意见修改所形成送审稿进行的审查复核工作。终审验收是对根据初审、复审专家意见修改所形成送审稿进行的审查验收工作。

地方志书初审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作为审查主体,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县(市、区)地方志书复审,由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作为审查主体(其中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由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地方志书复审,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

县(市、区)地方志书的评审组,应当有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市地方志书的评审组,应当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地方志书终审验收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终审验收委员会开展。

  第六条  初审应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向初审审查主体提交初审申请、志书编纂情况汇报材料和初审送审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初审程序。

  第七条  初审应当以评审会形式进行。初审审查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组成员,初审评审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  复审应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向复审审查主体提交复审申请、志书编纂情况汇报材料和复审送审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复审程序。

  第九条  复审可以评审会或书面通讯评审的形式进行,复审稿应提前45个工作日送达评审组成员。复审审查主体负责汇总评审小组意见,形成书面复审意见书。经审查主体单位盖章的复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复审重点:着重审核初审专家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

  第十条  志稿的初审、复审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各保存一份,另一份随初审修改稿(即复审送审稿)、复审修改稿(即终审送审稿)进入下一轮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终审验收应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终审审查验收主体提交终审验收申请和终审送审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终审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终审验收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终审稿应于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终审验收委员会成员,终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评审会上各成员提出的意见,形成书面终审验收意见书。终审验收意见书需终审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审查验收主体单位(本级人民政府)盖章,方为有效。

  终审验收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军事、外事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终审验收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各保存一份。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终审验收意见,修改形成志书定稿。

  第十四条  志稿审查验收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稿,在通过终审验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第十六条  因不符合质量标准未能通过审查验收的志稿,编纂单位应当重新修改完善,再按有关程序提请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者,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权责令编纂单位或提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志书出版应采用889×1194mm(大16开本),文字横排,语言文字的使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封面文字采用印刷体,不得出现个人题签。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50册(套),并附送样书电子版一份以备存档。如志书制作出版光盘,则应随书报送志书光盘。

  第二十条  以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书、专业志书和乡镇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试行稿)停止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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